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691民初2214号
申请人:开发区新开街道海蓝五金店,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工业博览城****。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市建华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如皋市磨头镇丁冒村**div>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开发区新开街道海蓝五金店与被申请人南通市建华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南通市建华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通市建华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1695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申请人开发区新开街道海蓝五金店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险金额为111695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开发区新开街道海蓝五金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南通市建华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16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