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建华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建华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安县苏中植物园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1民初2295号
原告:南通市建华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344397920,住所地如皋市磨头镇丁冒村19组。
法定代表人:杨建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冒月建、刘银霜,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安县苏中植物园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78125204XT,住所地海安市凤山北路33号。
法定代表人:王家先,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通市建华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安县苏中植物园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南通市建华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催缴诉讼费用后,未按期缴纳,且未提出减、缓、免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通市建华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昌海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石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