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执保39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9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被执行人:南通市建华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344397920,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杨建华。
被执行人:***,男,1964年8月2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本院在审理***与南通市建华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保全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保全人南通市建华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74508.3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作出的(2021)苏0682民初392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南通市建华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74508.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剑波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郝文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