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1民初3269号
原告:***,男,1953年1月16日出生,住海安市。
被告:南通市建华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磨
头镇丁冒村19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344397920。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南通市建华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