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建华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南通市建华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1民初3269号 原告:***,男,1953年1月16日出生,住海安市。 被告:南通市建华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磨 头镇丁冒村19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344397920。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南通市建华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