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305民初4482号
原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85648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玥,系公司员工。
被告:扬州市天宝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宝应县柳堡镇仁里工业园区社会信用代码913210237796623222。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扬州市天宝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7.5元,本院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