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8民初776号
原告:山西征宇农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住太原市。
被告:山西******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山西乾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山西乾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西征宇农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原告山西征宇农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征宇农业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西征宇农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山西征宇农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宏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田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