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221民初539号
原告:甘肃科瑞电力检修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银安东路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620000762362833T。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大唐贵州发耳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发耳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5202007753371439。
法定代表人:于凤武,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科瑞电力检修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唐贵州发耳发电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甘肃科瑞电力检修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经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科瑞电力检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9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95元,由原告甘肃科瑞电力检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