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科瑞电力检修有限公司

某某与甘肃科瑞驻张掖火电厂项目部、甘肃科瑞电力检修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甘民初字第723号
原告***,男,1971年7月8日出生。
被告甘肃科瑞驻张掖火电厂项目部
被告甘肃科瑞电力检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甘肃科瑞驻张掖火电厂项目部、甘肃科瑞电力检修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愿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