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科瑞电力检修有限公司

兰州科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甘肃科瑞电力检修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5民初2202号
原告:兰州科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甘南路349-8号1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5811846018。
法定代表人:李世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瑞国,甘肃为道(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科瑞电力检修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银安东路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62362833T。
法定代表人:朱云飞,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兰州科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科瑞电力检修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兰州科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科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84元,减半收取计4042元,由原告兰州科宏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安旭晨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魏奉堂
书 记 员 车雅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