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科瑞电力检修有限公司

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甘肃科瑞电力检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5民初4387号
原告: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任家洼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759190137K。
负责人:闫绪荣,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军,山东中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远印,山东圣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科瑞电力检修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银安东路1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762362833T。
法定代表人:朱云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诉被告甘肃科瑞电力检修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就其与被告诉争的事实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43元,由原告山***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雷文霞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培涓
书 记 员 陈亚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