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闽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桂12民终892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闽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闽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河池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19)桂1202民初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19)桂1202民初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16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剑峰 审判员  韦海平 审判员  陈一锋
书记员  兰小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