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桂12民终892号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闽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闽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池分公司、河池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19)桂1202民初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19)桂1202民初5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16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剑峰
审判员 韦海平
审判员 陈一锋
书记员 兰小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