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闽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521执61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被执行人:福建省闽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涂寨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72910346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惠阳劳人仲案字[2022]1118号法律文书,于2022年9月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福建省闽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22065.6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31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主动履行告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信息、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等。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多个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所在地村委会邮寄被执行人财产调查表,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五、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既未提供财产线索也无异议。 综上,本院认为,经执行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省闽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既未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也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