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耀州窑文化基地管理委员会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4民初812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玖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久鼎恒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锦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省闽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惠安县涂寨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铜川市王益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耀州窑文化基地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为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钢铁厂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久鼎恒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锦宸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闽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耀州窑文化基地管理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达,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预交1410元,原告减少诉请后的案件受理费应为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