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404民初812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玖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久鼎恒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锦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省闽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惠安县涂寨镇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铜川市王益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耀州窑文化基地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为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钢铁厂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陕西久鼎恒业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锦宸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闽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耀州窑文化基地管理委员会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达,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预交1410元,原告减少诉请后的案件受理费应为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