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闽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美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402执3713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涂寨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21772910346L。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美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市高新区九龙片区九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MA6KTCT01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车间主管。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美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1日作出的(2021)云04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确认:一、**美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福建省闽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6700000元及计算至2021年9月7日止的利息975975元,自2021年9月8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367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005%计算。二、**美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福建省闽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质保金8089550元。三、福建省闽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36700000元工程款和8089550元质保金范围内就涉案建设工程(**美辰科技园研发办公楼,1#、2#、3#、4#、5#、6#、7#、8#、9#厂房,1#、2#职工宿舍,1#、2#产品展示厅)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美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6700000元及计算至2021年9月7日止的利息975975元,自2021年9月8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367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005%计算。二、被执行人**美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质保金8089550元。三、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涉案建设工程(**美辰科技园研发办公楼,1#、2#、3#、4#、5#、6#、7#、8#、9#厂房,1#、2#职工宿舍,1#、2#产品展示厅)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由被执行人**美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交执行费113166元(申请人未预交),合计45878691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美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其名下在建厂房及职工宿舍在(2022)云0402执2889号执行案件中评估处置,待处置成功再一并分配,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美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云0402执371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周 庆 审判员  曹 华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执行员  张 东 书记员  施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