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402执4016号
申请执行人:***电志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北城街道莲池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2599323067Y。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云南陆和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闽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惠安县涂寨镇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772910346L。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电志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闽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8日作出的(2022)云0402民初41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确认:一、由福建省闽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电志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款469542.5元,并以欠付款46954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支付自2020年8月13日至2022年8月13日的逾期付款损失40850.2元,自2022年8月14日起的逾期付款损失按LPR利率计算至欠付款469542.5***之日止;二、由福建省闽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电志达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费22215.71元。案件受理费9126元,减半收取4563元,保全费3220元,二项合计7783元,由福建省闽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执行款532608.11元,并以货款本金46954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支付自2020年8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7783元、应交执行费780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以上合计548195.11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福建省闽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可供执行的存款,在车辆管理所无车辆登记信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无土地、房产登记信息,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冻结了福建省闽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并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云0402执401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周 庆
审判员 曹 华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