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三联电梯有限公司

甘肃三联电梯有限公司与甘肃兴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甘0121民初1022号
原告:甘肃三联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绣河沿54号408室。
法定代表人:孙向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卿、李正刚,甘肃金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兴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永登县城关镇解放街蔬菜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明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海林,系甘肃兴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
原告甘肃三联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兴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三联电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卿、李正刚及被告甘肃兴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吴海林均到庭均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甘肃三联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电梯安装费270000元;2、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77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4、其他经济损失(保全费)2255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9日,甘肃三联电梯有限公司与甘肃兴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兴勇.阳光兴城项目电梯设备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给被告负责“兴勇.阳光兴城”住宅小区的电梯安装,安装费用为770000元,同时约定了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原告依约完全的履行了合同,被告给付了部分安装费,剩余270000元安装费没有给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请法院判如所请。
甘肃兴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拖欠安装费270000元属实。由于被告与原告沟通过程中,答应积极给付拖欠的款项,加之被告公司经营困难,故不同意给付违约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7月29日,甘肃三联电梯有限公司与甘肃兴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兴勇.阳光兴城项目电梯设备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给被告负责“兴勇.阳光兴城”住宅小区的电梯安装。安装费用为770000元,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给付230000元,发货前40日内支付385000元,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5日内给付116000元,保质期满后7日内给付39000元。同时约定被告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如由于非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相关款项,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2016年10月23日电梯安装工程验收合格后,原告向被告进行了移交。2016年5月18日被告向原告支付安装费500000元,剩余270000元安装费没有给付。甘肃三联电梯有限公司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甘肃兴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认拖欠甘肃三联电梯有限公司安装费270000元的事实,甘肃兴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予以给付。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甘肃三联电梯有限公司与甘肃兴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违约金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甘肃兴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甘肃三联电梯有限公司违约金77000元。综上所述,甘肃兴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给付甘肃三联电梯有限公司安装费270000元,违约金77000元,共计347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甘肃兴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甘肃三联电梯有限公司安装费270000元,违约金77000元,共计347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5元,减半收取计3253元,保全费2255元,由被告甘肃兴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葛俊和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贾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