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三联电梯有限公司

甘肃三联电梯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甘0105民初1589号
原告:甘肃三联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绣河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924521535Y。
法定代表人:孙向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刚,系甘肃金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卿,系甘肃金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54年9月14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被告:***,男,汉族,1963年4月3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被告:王毅,男,汉族,1957年11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原告甘肃三联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三联公司)与被告***、***、王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肃三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刚、王卿,被告***、***王毅到庭了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甘肃三联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33000元。2、依法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工程款违约金8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政府对兰州市部分老旧小区进行增设电梯改造。兰州市安宁区中车集团甘肃工程机械修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蓝星小区1号楼3单元成为该改造项目入选名单。2018年7月1日至7月20日期间,经征求意见,该蓝星小区1号楼3单元全体16户业主均同意增设电梯,且明确业主代表为被告***。2018年9月26日,甘肃三联公司与被告***、***签订了《电(扶)梯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甘肃三联公司负责兰州市安宁区中车集团甘肃工程机械修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蓝星花园1号楼3单元加装电梯项目,其中电梯设备总价为20万元,钢结构为20万元,共计40万元,业主承担其中的15万元,政府补助25万元。同时,双方在合同中还明确约定了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同期,被告***、***与甘肃宝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宝宏公司)就中车集团甘肃工程机械修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蓝星小区1号楼3单元加装钢结构电梯井道工程签订了《施工合同》。甘肃三联公司及甘肃宝宏公司依约加装电梯,2019年5月7日,经四方验收合格并实际投入使用,由被告王毅管理账户密码。截止目前,被告仅向甘肃三联公司支付工程款67000元,尚欠333000元。原、被告就剩余工程款事宜,多次协商无果,原告故诉至法院。
被告***、***、王毅辩称,三人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案涉电梯的使用人为蓝星小区1号楼3单元12户业主,由安宁区政府出资集体采购,甘肃三联公司对老住宅小区进行增设电梯,电梯最终的所有权归安宁区人民政府和蓝星小区1号楼3单元全体业主区分所有。买卖合同的买方为安宁区人民政府和蓝星小区1号楼3单元全体业主。***、***、王毅仅是其中部分所有权人。***、***虽然在合同上签字,但二人是代表蓝星小区1号楼3单元12户业主与原告及负责电梯安装的甘肃宝宏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施工合同,并非合同相对人。王毅虽然代表全体业主负责资金管理,但并未在合同上签字。甘肃三联公司起诉***、***、王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另外,甘肃三联公司诉请费用中包含安装施工费用,甘肃三联公司对此部分无权主张。综上,请求法院驳回甘肃三联公司对***、***、王毅的起诉。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甘肃三联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老旧住宅小区增设电梯登记备案表、增设电梯全体业主意见及签名表、《电(扶)梯设备购销合同》(编号:SL2018092601)、《施工合同》(编号:2018-03-02)、《债权转让协议》、短信截图、工程联系单、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监督检查报告、照片、视频、授权委托书、通知、通知照片、收据、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政府已经给被告拨款25万元电梯补助款)、关于***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王毅向本院提交施工图2份、信访处理意见1份、司法局信访处理意见、三联公司通知2份、微信截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政府对兰州市部分老旧小区进行增设电梯改造。兰州市安宁区中车集团甘肃工程机械修理有限公司名下的蓝星小区1号楼3单元入选该改造项目。2018年7月1日至7月20日,经征求意见,蓝星小区1号楼3单元全体16户业主均签字同意增设电梯。2018年9月26日,***、***作为牵头人与甘肃三联电梯有限公司签订《电(扶)梯设备购销合同》,合同需方为兰州市安宁区蓝星花园1号楼3单元。2018年11月7日,***向甘肃三联公司支付加装电梯费7562.5元,黄桂珍向甘肃三联公司支付加装电梯费8562.5元,赵小莺向甘肃三联公司支付加装电梯费8562.5元,王西林向甘肃三联公司支付加装电梯费4875元,赵麟向甘肃三联公司支付加装电梯费2150元,腾喜民向甘肃三联公司支付加装电梯费2150元,王荣珍向甘肃三联公司支付加装电梯费4875元,袁军向甘肃三联公司支付加装电梯费5812.5元,郎东阳向甘肃三联公司支付加装电梯费5812.5元,闫自华向甘肃三联公司支付加装电梯费6750元,王毅向甘肃三联公司支付加装电梯费6750元,***向甘肃三联公司支付加装电梯费7562.5元,甘肃三联电梯向以上业主出具了收据。2019年5月7日,蓝星花园1号楼3单元自3楼起全部12户业主向安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业主代表***办理该小区旧楼加装电梯相关手续、土地规划、建设许可证等一切事宜,政府补贴款汇入***银行账号进行管理和支付。
本院认为,被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虽然在《电(扶)梯设备购销合同》上签字,《电(扶)梯设备购销合同》中需方为兰州市安宁区蓝星花园1号楼3单元,且已支付工程款系兰州市安宁区蓝星花园1号楼3单元12户业主,因此,《电(扶)梯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相对方并非***、***、王毅三人,故***、***、王毅并非本案适格的被告。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甘肃三联电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55元,已减半收取计3778元(由甘肃三联电梯有限公司垫付),予以免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雯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周亚君
书 记 员 赵文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