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三联电梯有限公司

甘肃三联电梯有限公司、陇西县第三人民医院承揽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122财保90号
申请人:甘肃三联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26903543662,住所:兰州市城关区绣河沿54号4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陇西县第三人民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22425438760637E,住所:陇西县首阳镇药市50号。
法定代表人:魏世雄,该院院长。
申请人甘肃三联电梯有限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甘肃三联电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63100元,期限为一年;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甘肃三联电梯有限公司名下总价值相当于863100元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期限为: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申请人甘肃三联电梯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PZDM201962048400000020)提供了合法有效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甘肃三联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甘肃三联电梯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63100元,期限为一年;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甘肃三联电梯有限公司名下总价值相当于863100元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期限为:动产两年、不动产三年。
案件申请费4840元,由申请人甘肃三联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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