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赤峰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民终235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钦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赤峰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和美工贸园区建材城A7-14号。 法定代表人:驰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赤峰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8)内0404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8)内0404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7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郭 宇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