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民终2359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钦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赤峰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和美工贸园区建材城A7-14号。
法定代表人:驰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赤峰业之峰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8)内0404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2018)内0404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7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郭 宇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