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421民初820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建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川区。
被告:**,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川区。
被告:云南坤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兴苑路兴隆花园2组团17幢第9层9009号。
法定代表人:尚琼,董事长。
被告:玉溪市*川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为云南省玉溪市*川区大街街道兴*路19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与被告***、**、云南坤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玉溪市*川区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行为,确系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87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