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427民初1239号
原告:云南坤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兴苑路兴隆花园2组团17幢第9层9009号。
法定代表人:尚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云开,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芳,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老厂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新平县老厂乡利民路1号。
负责人:施瑞鸿,党委书记。
原告云南坤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老厂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云南坤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云南坤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白洁琼
人民陪审员 白 娜
人民陪审员 朱峰禾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罗 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