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823民初716号
原告:***,男,生于1980年10月25日,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被告:云南坤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061550209G。
法定代表人:尚琼,系该公司负责人。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告:***,男,生于1990年11月11日。
原告***诉被告云南坤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80元,减半收取计12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杨 柳
审判员 李 婷
审判员 丰书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周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