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钢构武汉有限公司

某某、中建钢构武汉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14执112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被执行人中建钢构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经济开发区姚家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第32号,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中建钢构武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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