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114执11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
被执行人中建钢构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经济开发区姚家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超,该公司总经理。
***与中建钢构武汉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作出(2019)鄂0114执112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建钢构武汉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因被执行人中建钢构武汉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建钢构武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