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4民初145号之一
原告:云南建投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嵩明杨林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罗剑锋,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外保,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中建科工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宏,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建钢构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经济开发区姚家山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欧阳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云南建投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中建钢构武汉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汉金
人民陪审员 万 华
人民陪审员 艾斌武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杨新辉
书记员杨新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