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一局集团汉江重工有限公司

新疆盛世鑫华钢模版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汉江重工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汉江重工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0103财保171号
申请人:新疆盛世鑫华钢模版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祥云西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汉江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民城路航空航天工业园中航大道**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汉江重工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中路**蓝天森林花苑**********v>
法定代表人:龚成周,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新疆盛世鑫华钢模版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汉江重工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汉江重工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疆盛世鑫华钢模版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18436.7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申请人新疆盛世鑫华钢模版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担保金额118436.7元,并出具了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汉江重工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汉江重工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名下价值118436.7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12.18元,由申请人新疆盛世鑫华钢模版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马健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