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一局集团汉江重工有限公司

河北聚力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一局集团汉江重工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汉江重工有限公司老河口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82民初2254号
原告:河北聚力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温城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698106351。
法定代表人:孙浩,男,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保利,系河北泽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汉江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民城路航空航天工业园中航大道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0770421456。
法定代表人:孔凡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汉江重工有限公司老河口分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汉口路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2MA487BJD7X。
法定代表人:韩靖,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北聚力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汉江重工有限公司、中铁十一局集团汉江重工有限公司老河口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原告河北聚力液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聚力液压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聚力液压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元,减半收取计116元,由原告河北聚力液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文 浩
人民陪审员  廖福莲
人民陪审员  杨晓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孔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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