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一局集团汉江重工有限公司

中铁十一局集团汉江重工有限公司、川荣重工机械常州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执恢1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汉江重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0770421456,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中航大道22号。
法定代表人:孔凡华,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杨、马拥军湖北三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工机械常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691313064M,住所地:江苏省常州武进经济开发区腾龙路2号。
法定代表人:高原荣之,职务总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汉江重工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贵州非凡文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民事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黔0115民初92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重工机械常州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重工机械常州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汉江重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等共计2,138,025元,并承担案件执行23780元,但被执行人**重工机械常州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全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的执行情况如下:
1、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10月21日、2021年2月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重工机械常州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工机械常州有限公司有可提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0年11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重工机械常州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2020年10月1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重工机械常州有限公司法人高原荣之采取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4、我院执行干警到被执行人**重工机械常州有限公司经营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政府行政办公楼26层487号调查时,调查到被执行人**重工机械常州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线索。
5、通过天眼查询到被执行人**重工机械常州有限公司现属于注销状态。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汉江重工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汉江重工有限公司表示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汉江重工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汉江重工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中铁十一局集团汉江重工有限公司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经本院约谈,同意终结上诉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黔0115执恢18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云
审判员  闻云
审判员  肖海
法官助理张琪斌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申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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