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一局集团汉江重工有限公司

华诚博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十一局集团汉江重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32946号
原告:***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7226666481。
法定代表人:吴峥,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君望,北京一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汉江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民城路航空航天工业园中航大道**会信用代码914206000770421456。
法定代表人:孔凡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仁,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徐家湾红旗路**信用代码91610112113033116P。
法定代表人:董化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男,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航空路**信用代码91420600179614247G。
法定代表人:周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东,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一局集团汉江重工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铁十一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蔡菁菁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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