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某某煤矿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某某集团汉江重工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汉江重工有限公司老河口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鄂0682民初1873号
原告:平顶山某某煤矿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郏县。统一(1-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某某集团汉江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集团汉江重工有限公司老河口分公司,住所地:老河口市。
代表人:韩某。
原告平顶山某某煤矿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汉江重工有限公司、某某集团汉江重工有限公司老河口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平顶山某某煤矿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某某煤矿机械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顶山某某煤矿机械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8元,减半收取计854元,由原告平顶山某某煤矿机械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