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欧本钢结构有限公司

***、湖北欧本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583执492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68年10月28日,汉族,住枝江市。
被执行人:湖北欧本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欧本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务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枝劳仲案字(2017)第265号仲裁裁决书,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具有所有权的财产;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限额43552.3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许超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