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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钱进建筑工程设备租赁店与中国葛洲坝集团三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1民初4077号 原告:垫江县钱进建筑工程设备租赁店,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工农北路2号(2-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31MA60RGXRXY。 经营者:**进,男,198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徐州力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二环西路湖滨路口丽景美厦2-86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1MA1Y91Y08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三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1557346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北欧本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枝江经济开发区仙女工业园仙女一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55066917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首席代表。 被告:***,男,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男,1981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垫江县钱进建筑工程设备租赁店与被告徐州力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葛洲坝集团三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北欧本钢结构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垫江县钱进建筑工程设备租赁店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垫江县钱进建筑工程设备租赁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22元,由原告垫江县钱进建筑工程设备租赁店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冉 亚 书 记 员 王 娟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