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淮安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新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民初5262号
申请人:淮安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红日大道16号。
法定代表人:薛余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新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小李集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双河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贾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淮安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新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淮安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额财产,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该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额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淮安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乐家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胡 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