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民初526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淮安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炎黄大道南侧、淮浦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薛余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新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小李集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双河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贾犇,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淮安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新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作出(2021)苏0826民初526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淮安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2021年7月9日,申请人淮安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新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安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新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元的冻结或其它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乐家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 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