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民初5262号之一
原告:淮安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炎黄大道南侧、淮浦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薛余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新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小李集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双河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贾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淮安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北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淮安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淮安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69元,案件保全费5000元,共计14169元,由原告淮安金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乐家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胡 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