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白石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白石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晨翔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04民初8932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构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新合村金钱岭村民组***自有房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涛,湖南上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白石建设有限公司,住湘潭市雨湖区广场街道解放北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谛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晨翔建设有限公司,住湘潭市雨湖区广云路579号。
法定代表人:邹明高,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谛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4年4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谛议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构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白石建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南晨翔建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2019)湘0104民初8932号之二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构合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白石建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南晨翔建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构合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白石建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南晨翔建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白石建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湖南晨翔建设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名下1,414,159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的冻结。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