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0302执101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湘潭县人。
被执行人湖南白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广场街道解放北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王泽武,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湘潭县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白石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目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湘0302民初7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湖南白石建设有限公司、***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到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向海洋
代理审判员 曾海龙
代理审判员 廖水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李耀东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第二百三十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