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白石建设有限公司

靖西市远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湖南白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1081民初164号
原告:靖西市远程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靖西市新靖镇五隆村(靖西县益佳矿业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谭济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浩途,广西中名(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白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广场街道解放北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王雷,该公司总经理。
靖西市远程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白石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原告认为没有必要再继续审理本案,并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其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西市远程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796元,由原告靖西市远程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忠保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曾佩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