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湘0302执恢19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2月25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执行人湖南白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广场街道解放北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8年7月21出生,汉族,湘潭县人,住湖南省湘潭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白石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应执行标的122426.72元,已执行122426.72元(含执行款120716.72元、执行费171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湘0302民初75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廖水波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108条第(1)项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