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远华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宿迁市宿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苏远华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311民初4172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强,宿迁市宿城区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宿迁市宿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韶山路3号。
负责人:*冠军,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远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市民东道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路明春,男,1959年11月15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宿迁市宿豫区黄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9年5月27日出生,居民,住江苏省睢宁县。
原告**与被告宿迁市宿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江苏远华建设有限公司、路明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48元,减半收取计2924元、保全费2051元,共计49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