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126民初2665号之一
原告:***晨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安徽凤阳经济开发区门台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MA2RWGGR63。
法定代表人:王允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兵,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泗阳县。
被告:江苏远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众兴中路北侧绿都第一城S1幢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916783039611。
法定代表人:陈功,该公司经理。
原告***晨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远华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原告***晨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晨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晨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9元,减半收取计344.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00元,合计744.5元,由原告***晨建筑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 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欧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