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民初1881号之一
原告:江苏恒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南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吕正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小飞,江苏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涟水县御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新涟中花园13幢6室。
法定代表人:李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恒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涟水县御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恒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恒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恒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900元,由原告江苏恒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文娣
审判员 殷作武
审判员 刘乐家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胡 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