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民初1881号
申请人:江苏恒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南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吕正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小飞,江苏涟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涟水县御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新涟中花园13幢6室。
法定代表人:李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江苏恒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涟水县御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2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大家诉讼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涟水县御创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恒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文娣
审判员 殷作武
审判员 刘乐家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 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