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26民初5226号
原告:涟水新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朱码镇凌庄村港口路。
法定代表人:李品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梅,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峰,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恒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水县南集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吕正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被告:***,男,199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
原告涟水新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恒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2021年7月7日,原告涟水新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经查,原告涟水新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涟水新城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姜怀友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周慧文
书 记 员 罗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