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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月、**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30民初2904号 原告:付月,女,198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原告:**,男,198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原告:***,男,199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原告:***,女,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原告:***,女,197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原告:***,男,197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原告:仲坤,男,199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原告:**,女,199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原告:***,男,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原告:**,女,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原告:**,男,1985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原告:***,女,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盱眙县。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0595585940R,住所地盱眙县盱城街道合欢大道2号。 法定代表人:**,该行董事长。 被告:江苏统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301968656T,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加州城C区1-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付月、**、***、***、***、***、仲坤、**、***、**、**、***诉江苏盱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统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立案审理。原告付月、**、***、***、***、***、仲坤、**、***、**、**、***以准备证据为由,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月、**、***、***、***、***、仲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月、**、***、***、***、***、仲坤、**、***、**、**、***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付月、**、***、***、***、***、仲坤、**、***、**、**、***负担。 审判员  周天保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