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1破11、12、13号
申请人:浙江广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居街226号2020室。
诉讼代表人:何丽青,管理人负责人。
被申请人:浙江广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682245703,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教北路941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孝。
被申请人:浙江泰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93074514B,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教北路943号2层。
法定代表人:盛佳佳。
被申请人:杭州珠峰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08458185X8,住所地: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杨清庙村。
法定代表人:吴龙。
浙江广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隆公司)管理人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本院同意广隆公司与浙江泰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然公司)、杭州珠峰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峰木业)合并破产清算。
管理人认为:(一)广隆公司与泰然公司、珠峰木业为关联企业,存在混同情况。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存在亲属关系,实际控制人均为吴志孝。三家公司的财产、资金使用、人员、经营管理、经营场所等均存在混同,导致法人人格混同。(二)合并破产清算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三家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更好地推进破产清算工作,维护债权人利益。综上,管理人申请三家公司合并破产清算。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管理人的调查,广隆公司与泰然公司、珠峰木业人格高度混同,如单独进行破产处置,不能客观真实反映其债权债务关系,可能影响资产清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为促使破产清算案件顺利进行,统一处置资产和负债,公平对待债权人,本院对管理人提出的申请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浙江广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泰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杭州珠峰木业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方新平
审 判 员 章华海
审 判 员 金叶**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何风群
书 记 员 郑骊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