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11破申10号
申请人:浙江泰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93074514B,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教北路943号2层。
法定代表人:盛佳佳。
申请人浙江泰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然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泰然公司于2012年4月19日经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注册资本现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施工;住所地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教北路943号2层。泰然公司现已有11起案件进入本院执行程序,约1619余万元款项未执行到位,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本院认为:泰然公司的核准登记机关为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在杭州市富阳区,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我国企业破产法赋予了企业法人性质的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的权利,故泰然公司具备申请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泰然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泰然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浙江泰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方新平
审 判 员 章华海
审 判 员 金叶**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何风群
书 记 员 郑骊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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