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泰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某某阀业有限公司、浙江泰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11执17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阀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7063482X0,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场口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建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浙江泰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93074514B,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教北路943号2层。
法定代表人:盛佳佳。
被执行人:盛佳佳,女,1986年2月9日,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吴城涛,男,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吴志生,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原告浙江**阀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浙江泰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盛佳佳、吴城涛、吴志生、***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11民初86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杭州浙江泰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盛佳佳、吴城涛、吴志生、***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阀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浙江泰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盛佳佳、吴城涛、吴志生、***归还申请人浙江**阀业有限公司借款2932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2932元及申请执行费4298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杭州浙江泰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盛佳佳、吴城涛、吴志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浙江泰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盛佳佳、吴城涛、吴志生、***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淘宝、工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杭州浙江泰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停业,被执行人盛佳佳、吴城涛、吴志生、***现居无定所、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截至到2019年7月12日,本案执行到位案款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浙江泰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盛佳佳、吴城涛、吴志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浙江泰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盛佳佳、吴城涛、吴志生、***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浙江泰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盛佳佳、吴城涛、吴志生、***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阀业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浙江泰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盛佳佳、吴城涛、吴志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111执174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王杭君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登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