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111执62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智杰阀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7063482X0),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场口镇场口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郦峰,浙江圣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广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682245703),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教北路941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泰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93074514B),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教北路943号2层。
法定代表人:盛佳佳。
被执行人:盛佳佳,女,198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男,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执行人:***,女,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智杰阀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广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泰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盛佳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11民初43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广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泰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盛佳佳、***、***、***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浙江智杰阀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广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泰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盛佳佳、***、***、***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智杰阀业有限公司代偿款2040538.91元,支付以代偿款本金2040538.9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5月18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支付债务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广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泰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盛佳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浙江广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泰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盛佳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广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泰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盛佳佳、***、***、***逾期未履行案款及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广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泰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盛佳佳、***、***、***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杭州市××区××街道体育场路××室房产本院另案已依法处置,处置款不足以清偿抵押权,无可分配案款,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教北路公园名家12号101室、201室房产本院另案已依法处置,本案分得案款133335元,被执行人浙江广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浙A×××××车辆本院另案已动态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对被执行人持有的公司股权经与申请人研判,申请人表示暂不需进行处置。除此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广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泰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盛佳佳、***、***、***拒不履行又逾期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经对被执行人浙江广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泰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盛佳佳、***、***、***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截止目前本案执行到位案款133335元,尚未执行到位案款1907203.91元及利息。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智杰阀业有限公司。其代理人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广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泰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盛佳佳、***、***、***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111执627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