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泰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盛关林、浙江广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浙0111民初4701号
原告:杭州富阳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55176966J,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15号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0年11月28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浙江广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682245703,住所地:杭州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教北路941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恩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泰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593074514B,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教北路943号2层。
法定代表人:盛佳佳。
被告:杭州珠峰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08458185X8,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杨清庙村。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汉族,1962年3月16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盛佳佳,女,汉族,1986年2月9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男,汉族,1986年5月4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男,汉族,1965年6月27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男,汉族,1972年7月14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男,汉族,1965年10月7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女,汉族,1993年7月31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男,汉族,1970年1月10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被告:***,女,汉族,1968年1月13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
原告杭州富阳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广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隆公司)、浙江泰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然公司)、杭州珠峰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峰公司)、***、盛佳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止的利息26880元(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44%计算);2、被告***支付原告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2018年6月15日止的利息380000元及自2018年6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的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3、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3600元;4、其余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广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等其他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2016年5月16日,原告(贷款人)与被告***(借款人)、广隆公司、泰然公司、珠峰公司、***、盛佳佳、***、***、**、***、***、***、***(以上为保证人)签订《保证借款合同》1份,约定: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发放贷款1000000元,借款种类为短期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周转,借款期限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止,借款月利率为14.40‰;本合同约定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但如借款借据特别约定了当笔贷款还款方式的,则当笔贷款的还款方式以此约定;如借款人违约的,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或者未按期支付贷款利息,从逾期之日起,月利率均按原利率上浮50%计算;保证人自愿为本合同贷款人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各保证人之间为连带共同保证关系;本合同保证期间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担保的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催讨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二、2016年5月16日,原告向***出具《借款借据》1份,载明借款金额为1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5月16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止。***在《借款借据》上签字确认已收到原告提供的上述借款。借款发放后,***仅支付利息至2016年9月20日,之后未再还本付息,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义务。
三、原告为实现债权,于2018年6月19日与浙江立峰律师事务所签订《(非)诉讼委托代理合同》1份,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36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各被告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约定或承诺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原告依约向***发放贷款后,***理应按约支付利息并归还借款本金。现***既未按约支付利息,亦未偿还借款本金,依法应当承担归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归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支付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止的利息(经本院核算为26400元)、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利息(违约金)、律师代理费3600元的诉讼请求,系双方自行约定,亦未超过相关规定标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广隆公司等十二位被告作为***的保证人,应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现借款到期后,未依约履行其保证义务,应依法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原告因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根据约定,各保证人亦应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泰然公司、珠峰公司、***、盛佳佳、***、***、**、***、***、***、***等十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归还原告杭州富阳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支付原告杭州富阳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2016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11月15日止的利息264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支付原告杭州富阳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2016年11月16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暂计至2018年6月15日为38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四、被告浙江广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泰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珠峰木业有限公司、***、盛佳佳、***、***、**、***、***、***、***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杭州富阳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493元,减半收取8746.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3746.50元,由被告***、浙江广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泰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珠峰木业有限公司、***、盛佳佳、***、***、**、***、***、***、***负担。
原告杭州富阳富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广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泰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珠峰木业有限公司、***、盛佳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柴建水